有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請確實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辦理,勿將符號「○」與中文數字或阿拉伯數字混用
主旨:
有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請確實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辦理,勿將符號「○」與中文數字或阿拉伯數字混用,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9日臺教綜(三)字第1020129213號函辦理。
二、檢附「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供參。
02C44F44_1020129213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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