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業經該局於115年7月21日以檔資字第1150025301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茲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檔案局每三年應考量提供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之辦理費用及成本變動趨勢等情形,重行分析成本及檢討本標準,經檢討提供上開服務所須人力、設備、電費等費用及成本支出增加,並考量電子檔案長期保存及應用需求,爰修正相關收費標準。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業經該局於115年7月21日以檔資字第1150025301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茲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檔案局每三年應考量提供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之辦理費用及成本變動趨勢等情形,重行分析成本及檢討本標準,經檢討提供上開服務所須人力、設備、電費等費用及成本支出增加,並考量電子檔案長期保存及應用需求,爰修正相關收費標準。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