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函」及「書函」之適用方式,詳如說明,請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

 

主旨:
有關「函」及「書函」之適用方式,詳如說明,請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15點之規定,「函」為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之一

  時使用:

 (一)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二)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三)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四)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二、復依文書處理手冊第15點之「書函」規定略以: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

  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三、綜上,本校校內發文如屬通報性質者,請以書函方式辦理;各單位行

  文教育部,應以「函」辦理,勿以「書函」發文。

正本:
本校各單位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