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及「書函」之適用方式,詳如說明,請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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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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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及「書函」之適用方式,詳如說明,請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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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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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15點之規定,「函」為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之一 時使用: (一)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二)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三)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四)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二、復依文書處理手冊第15點之「書函」規定略以: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 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三、綜上,本校校內發文如屬通報性質者,請以書函方式辦理;各單位行 文教育部,應以「函」辦理,勿以「書函」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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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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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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