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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機密檔案機密等級解降密檢討權責機關認定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教育部函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機密檔案機密等級解降密檢討權責機關認定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4年7月24日檔徵字第10400031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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